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如何充分利用“在先设计”进行抗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因产品涉及知识产权而发生纠纷,其中最多的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如果企业被专利权人起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往往用不侵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权利用尽抗辩等方式应诉。而在不侵权抗辩中,往往以不相同不近似为由抗辩为主,很少利用“在先设计”进行抗辩。
“在先设计”,又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也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被告利用“在先设计”抗辩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23条第四款规定,也就是说专利授予的前提是要有新颖性,若在专利申请日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设计已在国内外以出版物公开、公开使用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即构成在先设计,该专利极有可能因丧失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
“在先设计”可以通过专利库、以及专利权人官网、抖音等平台检索寻找,如果被告找到了被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在先设计”,则根据“在先设计”的实际情况分如下情况处理:
1,如果“在先设计”与被诉的外观设计专利只是近似,则可以利用该在先设计对原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例如,在某家具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新系列家具抄袭其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则指出,该系列家具设计与原告专利申请前,在行业展览中展示的一款产品设计(在先设计)更为接近。法庭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从设计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多维度对比三者。结果显示,被告产品虽与原告专利有一定相似,但在关键设计点上更趋近于在先设计。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
总之,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全面、准确地检索与认定在先设计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被告侵权是否成立,产品是否需要下架及是否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