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屎官们速来get这份养宠法律手册!
最近宠物伤人事件已冲上社会热搜榜,不管是“烈性犬“还是人畜无害的“哈基米”都可能因抓伤人、咬伤人被人类“通缉”。各位养宠“铲屎官”们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请看下文分解。
场景一:
在“猫咖”“撸猫”被抓伤,能让店主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猫咖”作为宠物猫的管理人,若顾客并不存在随意拍打猫咪、吓唬、强抱、追逐猫咪等过错行为,“猫咖”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场景二:
“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铲屎官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各位铲屎官携犬外出时,应当给犬只束犬链并正确佩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犬只。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场景三:
饲养“罗威纳”等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铲屎官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不仅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不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职业上、生计上必须的,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没有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场景四:
场景五:
基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或者管理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