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手机外观侵权,民亮助力当事人获赔80万元
【案件简介】
原告于2018年3月9日申请名称为“手机xx稳定 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8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 为Zxxx,原告在被告xx公司经营的京东官方自营店购买的带有被告xx公司申请的g xxx标识 的产品与原告专利外观近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 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案件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xx器”、专利号为xxxx的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 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 开支合计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案主要审查以下问题:1.被诉侵权 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2.二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 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 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 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 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 计进行比对,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主视图手柄按钮设计及后视图手 柄的形状。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二者在整体视觉效 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构成近似,因此本案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原告通过民亮律师的充分调查取证获得了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