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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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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专利制造、销售最终赔偿150万元!一审胜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民亮律所 发布时间:2020-08-15 18:34:28点击:442

【案件简介】

原告是一家专注于将磁悬浮运用于工艺品及广告展示装置的高科技企业,经过二十年在本领域的深入研究与耕耘,创新性的 发明了完善的磁悬浮工艺,可以大批量生产磁悬浮工艺品和广告 展示装置,开拓了磁悬浮工艺品、展示品的国际市场。原告所发 明的磁悬浮工艺品广泛应用于工艺礼品,广告展示品,儿童玩具, 科教仪器,雕塑艺术及宗教圣物等领域。本案专利是原告磁悬浮工艺的核心构成专利,通过本专利生产的磁悬浮工艺品具有非常 强的表现力,受到国际市场的高度认可。本案被告没有经过原告 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专利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和困扰。

【案件结果】

判决如下:

一、 被告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 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专利号为 ZL2xx的发明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 被告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原告xxxx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含维权 合理费用)150万元;

三、 驳回原告xx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主张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原告,原告不予认可,且根据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的交易的付款凭证及付款发 票显示的产品均为磁悬浮地球仪,况且原被告之间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也不显示双方就涉案的磁悬浮音响有合作关系,因此,被告关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的抗辩没有被法院所采纳,通过民亮律师所搜集的实物证据以及网络电子证据,足以证明被告 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明确写明支持私人定制磁悬浮音响)、 销售、许诺销售(被告经营网站展示了磁悬浮音箱)了被诉侵权 产品。法官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发明专利相同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发明专利的独占使用权。最终由民亮律师代理的原告当事人获得了150万元的赔偿。期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亦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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